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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吃大虧! 有些老板認為,簽不簽勞動合同無所謂。特別是餐飲店、超市、個人工商戶用工,普遍存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在勞動關系終止時雙方大多好聚好散,很少發生糾紛。有些老板認為,簽訂了勞動合同自己受約束,不簽訂勞動合同用工裁員都自由,甚至在勞動用工中發生工傷等,還可以耍賴不認賬。這些想法,在諸多勞動仲裁案件中,用人單位往往被“打臉”,用人單位往往被裁決承著很重的法律責任。因此,不簽訂勞動合同,承擔著巨大的用工風險。 四川君定律師事務所侯國君律師抓幾個要點宣講如下: 風險一:11個月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個規定是剛性條款。勞動者在離職時申請勞動仲裁,往往一個告一個準。有些勞動者就是利用這個法律規定,在工作滿一年后即辭職要求賠償11個月的工資。在仲裁中,勞動者不妥協,仲裁機構只能依法判決,這是老板只能大呼后悔。一個生效判決,告訴老板法律必須學,必須執行! 風險二:不簽訂合同,不能免除法律責任。 只要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工單位就承擔著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用工責任。常見的責任包括社保責任、工傷責任、雇主責任等等。這些責任以雙方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為要件,并非以是否以書面勞動合同為條件。事實上勞動關系的認定,通過工友證明、工資卡、工作牌、微信短信記錄等均可以佐證。用人單位不確認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確認勞動關系。因此簽不簽書面勞動合同,不影響用人單位承擔法定責任。 綜上,本律師建議用人單位以及各位老板還是要依法辦事,不要存在僥幸心理,積極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侯國君律師18090599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