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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張某、順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 律師意見 某縣公安局: 四川君定律師事務所接受張某親屬的委托,指派侯國君律師為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的辯護人,F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出本案在偵查階段的律師意見,供參考。 一、關于罪名成立與否的律師意見。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據此,張某、順某雖然向多人吸納資金,并約定還本付息,但他們沒有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并且吸納資金的對象是親戚、朋友以及熟人,這些對象均是基于對他們人品的了解和生意熟悉而產生的借貸。本質屬于民間借貸。因此從客觀事實上難以認定張某、順某是向“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該罪名成立與否需要證據支撐。如證據不足以認定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納存款,本案不應認定為犯罪。如果偵查階段查實其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納資金的,那么二人向親戚、朋友、熟人等的投資款應從犯罪金額中扣減,對應的這些人也不應計入犯罪指向的投資人數。 二、關于本金、利息、資產處置的律師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他人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應當依法追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基于以上規定,本律師提出如下意見: 1、張某、順某為了生產經營,向特定群眾借貸,未以公開方式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集資,這可以阻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指控;張某、順某已經支付的利息應折抵本金;如果按市場價值變賣二人的全部資產足以支付全部借款本金,也可以阻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指控。 2、根據法律規定,收取的利息、手續費、好處費、提成費均應追繳,并可以折抵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因此,收了多少本金,支付了多少利息,折抵后還有多少本金未支付屬于本案的基本事實,直接關涉定罪量刑,請予逐一查清。 3、在張某、順某債務危機爆發時,有部分集資參與人采取威逼、利誘等手段,將張某、順某的住房、營業房、以及投資款購置的資產非法控制占有,并簽訂低價抵債協議。他們沖抵的金額,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這些交易無論是公開的(包括公證的),還是私下的,均涉嫌犯罪事實,這些交易應認定無效。相關資產應全部收回,用于對清償全體投資參與人未付的本金。 4、在某縣人民法院正在執行的關于投資人通過民事起訴張某、順某的民間借貸案件,也涉及非法集資的,這些判決應終止執行,也應納入本案一并處理,相關的利息也不應獲得支持。 三、關于張某的量刑情節的律師意見 1、張某自動投案,應認定自首; 2、張某不屬于累犯; 3、吸納多筆資金,具體是誰在籌集資金,是誰在還本付息,是誰在處置資產,張某和順某各自作用如何。請根據查實情況,對二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大小作出認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綜上所述,請公安機關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全部收集張某、順某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讓二人受到公正的審理,以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和一方的社會穩定。 四川君定律師事務所 律 師 侯國君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