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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將自有產權的地下車庫只售不租,規定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不得將車輛停放在地下車庫。只售不租這一做法是否合法? 四川君定律師事務所律師侯國君:《民法典》第276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本律師認為,獨立產權的車位、車庫是商品房項目的重要附屬設施,也是商品房的配套設施。地下車庫首先要“滿足”業主的需要,實質意思是有購買能力的業主可以購買,沒有能力購買的業主則可以租用。只售不租的行為,相當于變相剝奪業主使用停車位的權利,開發商利用優勢地位進行的強迫交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只售不租,開發商未履行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義務,侵害了業主的權利,違反了法律規定。業主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房管局進行投訴,相關主管部門可以組織雙方協商,以求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