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手機:
侯律師:18090599181
侯律師:13198198773
座機: 0817-2186988
開設賭場與聚眾賭博的區分 刑法修正案(六)將開設賭場行為單列為罪并提高了其法定刑。不過,由于現有的司法解釋并未明確區分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這兩種行為,增大了司法操作的難度。筆者認為,亟須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開設賭場行為與聚眾賭博行為作出區分! 行為的落腳點不同。開設賭場行為的落腳點在于賭場,而賭場顧名思義,是專門用于賭博的場所,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專用性。聚眾賭博行為的落腳點在于眾,而此處的“眾”為三人以上,即聚集、召集三人以上進行賭博,具有臨時性和不確定性! 行為人是否直接參賭。開設賭場的行為人并不直接參與賭博行為,僅僅是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工具、設定參賭規則并抽頭漁利。聚眾賭博的行為人常常是在召集他人參賭的同時,本人也積極參與賭博! 組織的嚴密程度不同。開設賭場的行為人對賭場實行直接或者間接控制,其內部分工有序,組織的嚴密程度較高。除了發牌者、服務員等內部人員外,有的還有拉人參賭的掮客、打手、專門運送賭客的司機等不同分工人員。而聚眾賭博的行為人并不一定對賭場進行控制! 社會影響不同。開設賭場行為具有高度的組織性,常與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販賣、傳播淫穢物品,販賣毒品等犯罪伴生,常具有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點,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聚眾賭博的行為較為單一,其主要目的是抽頭漁利,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