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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答 辯 狀 審判員: 答辯人xx有限公司就原告蒲某勇起訴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作如下答辯: 1、原告直接受雇于蒲某波,而非答辯人xx有限公司。在xx幼兒園工地受傷,是事實。但原告受傷不是因為施工設施設備缺陷引起的,也不是因被告施工指揮不當引起的,而是原告自己疏忽安全存在重大失誤引起的。原告作為施工作業人員在生產作業中應持小心謹慎態度,應有防范意識。如原告所述,原告拿腳手架踩板時被踩板掛倒,這完全屬于個人操作不當所致,應當視為重大過失!肚謾嘭熑畏ā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倨呤龡l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原告應當對自己的損害后果承擔大部分責任。 2、原告是臨時工,收入不穩定,做一天才有一天。根據蒲某波介紹,受傷前,原告每月出勤時間只有十多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1.1)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因此,對于原告的誤工費標準,不能按300元每天計算。 3、對于原告的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繼續治療費、鑒定費、訴訟費,應參照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新的司法鑒定結論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請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作出判決。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