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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民(自然人)違法主體認定 公民(自然人)主體認定,依據《民法通則》關于公民(自然人)行為能力的規定,對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認定,一般應以身份證為準。同時,《行政處罰法》第25條規定了公民(自然人)免罰和從輕處罰的條件,即不滿14歲的人有行政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二、 依法認定(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違法主體 如何認定(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違法主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高院意見》)第46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按照這一規定,凡對個體工商業者的行政處罰,其違法主體均應認定“營業執照”上業主的姓名。有字號的在行政處罰文書中注明。如某工商部門查處××縣皮鞋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一案,從卷宗材料看,該皮鞋廠為個體經營,經營者的姓名為錢××。該案的違法主體當事人應為錢××,但在相關法律文書中應注明××縣皮鞋廠業主。 三、 如何認定無照經營違法主體 無照經營違法主體的認定不同于一個簡單的自然人行為,問題大都在無照經營者是一個非法的組織或者說是一個群體,這個群體又有一個牌子,一個名稱。我們某些執法人員就把這個非法組織的名稱作為了違法當事人予以認定,這就造成了違法主體認定錯誤。 那么,無照經營違法主體到底如何認定,按照荊璞談執法中的意見,就是行為人的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就是誰設立了實施無照經營的非法組織,誰就是違法當事人。 (一)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以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法人為違法當事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無照經營行為大都體現在住所地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等行為。如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南銷售分公司擅自設立鐵佛加油站一案,違法主體該認定誰?根據《高法意見》第41條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因此,對法人非法設立組織從事違法活動其違法主體應認定為該法人單位。即文中案例的違法主體應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南銷售分公司”。 (二)事業單位未經核準登記的無照經營行為以事業單位為違法主體予以認定。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進行登記管理。如果事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經營,未按企業進行企業法人或營業登記,應將事業單位作為違法當事人,按無照經營處理。對事業單位主體資格的認定,以《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為準。 (三)其他組織的無照經營行為以其他組織為違法當事人予以認定。關于其他組織的界定,依據《高法意見》第40條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合伙型聯營企業,法人分支機構、鄉鎮、街道、村辦企業;領取社團登記證的社團;銀行、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符合本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按照這一司法解釋的精神,律師事務所、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等均應界定為其他組織。如果這些組織“越線”從事違法經營活動,應按無照經營處理。鑒于“合法成立”的要求,對這些組織的認定應以相關部門頒發的證書或批準文件為準。 以上就是關于“行政處罰實踐中違法主體的認定”的詳細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需了解更多請咨詢本所專業律師,我們一定為您提供專業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