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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審查包括哪些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那么,在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中,行政許可審查包括哪些呢? 一、行政許可的審查包括哪些 行政機關受理申請以后,行政程序進入審查階段。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性審查。 1、形式審查 所謂形式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僅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備進行的審查,即審查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對于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作審查。對于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決定,以方便申請人,提高行政效率。 2、實質審查 所謂實質審查,是指行政機關不僅要對申請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備進行審查,還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對于申請的實質審查,有的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即通過申請材料的陳述了解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但有的實質審查還需要進行實地核查,才能確認真實情況。 二、行政許可中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陳述權和申辯權是什么?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利害關系人享有知情權,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正是公正原則的體現。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行政相對人享有知情權以及程序的參與權是行政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在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當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會對第三人的利益產生影響,行政機關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及時告知利害關系人,給予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充分表達自己意見并為自己辯解的機會,行使其知情權和陳述權。 2、公正的程序要求程序參與人在程序中受到平等對待。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中應保持一種超然的態度和地位,不得對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任何一方存有偏見和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