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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必支付補償金。但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達到“嚴重”程度,且規章制度要經過員工討論并明示的才有效,否則用人單位還是要支付補償的。那么員工違反公司規定開除需支付補償金嗎? 我們所稱的開除,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就是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只要用人單位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員工的行為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則無需向該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需要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這里應注意,用人單位以違反公司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其前提條件是規章制度有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內容合法,指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程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后,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一,首先分析開除員工的原因; 第二,參照《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關系相關條例,確認公司是否屬于違法開除員工,如果是的話,將要考慮如何補償; 第三,跟員工面談,談開除的原因及補償等事項,然后簽定辭退單,必須員工本人簽認;如果員工不簽認也并非公司違法開除時,將以EMS發辭退通知單; 第四,辦理離職手續; 第五,結算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員工違反公司規定開除需支付補償金嗎
二、員工開除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依據: